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名称为世界中医药学会联合会中药新型给药系统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 “本会” ),英文名称为Specialty Committee of Chinese Materia Medica(DDS) of WFCMS。
第二条 “本会” 为非营利性的主要由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及从事中药研究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国际性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 的宗旨是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中医药团体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加强世界各国(地区)的学术交流,提高中医药业务水平,保护和发展中医药学,促进中医药进入各国的主流医学体系,推动中医药学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为人类的健康做出更大贡献。
第四条 “本会” 总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 的业务范围是:
(一) 制定并发布与中药新型制剂相关的国际行业标准,通过标准化建设,推动中医药在世界各国(地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 促进世界各国(地区)中药团体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召开学术会、研讨会、展示会,开展信息咨询、信息服务,出版发行学术刊物等,提高学术水平,促成中药新型制剂的科研合作。
(三) 宣传中医药的特色与优势,扩大其影响,研究各国中医药的发展现状,探索中医药进入各国主流医学体系的方法与途径。
(四)开展国际间中药新型制剂的教育培训,通过开办培训班、远程教育、远程会诊、水平测试等多种形式,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与学术水平。
(五)开展与世界各种医药学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六)为体现本宗旨所必须开展的其它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 由中医药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组成。
第七条 会员条件如下:
一、 团体会员:
1、 自愿申请参加 “本会” ,遵守 “本会” 章程,为 “本会” 积极工作。
2、 在所在国(地区)已注册并由从事中医药医疗、科研、教育、开发应用等及相关的人员组成的社会团体(单位)。
3、 该团体在所在国(地区)成立一年以上并拥有30名以上成员(如个别国家(地区)因中医药从业人员较少或其它客观原因,该国(地区)所有团体成员均不足30人,入会条件可适当放宽)。
4、 有自己的固定名称和办公场所。
5、 有符合所在国(地区)有关法律、法规的章程。
6、 有开展活动的经费。
7、 申请加入 “本会” 的团体会员,其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持有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的注册证书或执照的中医师、中药师。
(2) 原来在中医药合法的国家(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并取得中医师、中药师执业资格,现移居到尚未承认中医药的国家(地区)的工作者。
(3) 注册西医师、药剂师,接受过中医药(针灸)系统培训,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的工作者。
二、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是指以个人名义入会的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必须是从事中医药或中西医(药)结合工作,在学术上有较深的造诣,在所在国(地区)有一定影响,对中医药的发展和中医药在国际上的传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三、 名誉会员: 名誉会员是指由 “本会” 给予荣誉称号的专业或非专业人士,必须是热爱中医药事业,为发展中医药事业做出优异成绩,在国际上有一定声望,特别是对”“本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体。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 申请入会者须首先向秘书处提出书面入会申请书,并提供如下资料: 1. 填写入会审批表,申请团体会员者还要附原团体负责人的履历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2. 填写完整的全体会员登记表(附本人免冠照片)。 3. 社团注册登记证复印件。 4. 一次性交纳注册费(含工本费)。
二、 经秘书处形式审查合格后,常务理事会会议表决或通讯表决半数以上通过后即成为会员。
三、 按照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等不同类别分别发放会员证,每四年换发一次。
第九条 不属于第七条的其他团体(如非中医药专业团体,但其业务中包含中医药内容的社团)申请入会时,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通过方可入会。
第十条 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享有以下各项权利,名誉会员享有第四、五、六项权利。
一、 按规定名额推选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对 “本会” 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 优先参加 “本会” 组织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学术研讨会及其他活动,并享受该活动规定的优惠待遇。
五、 与“本会”建立固定的联系渠道,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最新信息与资料。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 “本会” 章程,积极参加 “本会” 组织的活动,完成 “本会” 交办的工作,执行 “本会” 的决议,维护 “本会” 的团结。
二、 争取中医药在所在国的合法地位,维护 “本会” 的合法权益和在国际上的声誉。
三、 向 “本会” 反映意见,提出工作建议,报告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与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或通讯会议)通过方可办理退会手续,秘书处收回会员证,注销其会员资格并在 “本会” 网站或媒体上公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在 “本会” 网页上公布。会员资格的终止,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一、累计二次不参加 “本会” 的活动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三、出现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组织违背”“本会””宗旨的活动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及职责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 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会员代表五个层次,其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名额的分配: 会员代表名额,依据各团体在"本会"秘书处的《会员登记表》实际成员人数而定。成员在100人以下的团体会员推选1名代表;101-500人的推选2名代表;501-1000人的推选3名代表;1001-2000人的推选4名代表,2001-5000人推选5名代表,5001-10000人推选6名代表。一个团体最多推选6名代表。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也可作为代表,但不占用各团体代表名额指标,人选由上届理事会推荐。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须有1/2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可在召开中药新型制剂学术大会的同时召开。遇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时,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申请承办下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单位须在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并在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上阐述申请理由。经过代表投票后确认并宣布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地点,承办单位与“本会”秘书处签订协议书。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团体会员申办时,以获得票数最多者当选。申请获准后无力承办者,须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聘请名誉职务; 四、审议本届理事会的工作计划; 五、审议需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其他事宜。
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条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如有紧要事宜,可临时召开特别会议或采用通讯会议。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会议及特别会议地点由会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由以下人员组成: 会长1人,副会长15人左右(包括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49人左右(包括会长、副会长),理事100人左右(包括常务理事),任期四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由上届会长会议提名,要考虑地区、团体、专业、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平衡。由会员代表大会投票,实行等额表决。票数超过1/2方可当选。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发起单位协商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四年改选一次,所有成员均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三届,年龄不超过70岁。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者,须经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出现空缺,可先在本洲内酝酿,提出名单,经会长会议(或通讯方式)表决确定候选人,在每年一次的常务理事会上表决通过并在两年一次的理事会上通报确认。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的人数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会成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本人所在社团必须是“本会”会员或本人是个人会员,在“本会”、所在国(地区)、本地区有较大影响,关心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自愿为“本会”的发展积极工作,有奉献精神、开拓精神,有一定的经济基础;
二、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有下列职责:
一、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代行会员代表大会职责;
二、全体理事会安排在两次会员代表大会之间举行,主要任务是:
1.审议前两年的工作总结和后两年的工作计划;
2.进行局部人事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有下列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讨论决定年度计划和重大事项(如提前或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延长理事任期等);
三、补选空缺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四、接受和终止会员资格;
会长会议
第二十八条 如遇重大问题,会长随时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参加),必要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决定。
第二十九条 会长会议的职责:
一、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候选人名单;
三、决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如:会员退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特别会议、专题学术研讨会会议地点等;
四、决定聘任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
五、领导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条 会长在任期间出缺时,由常务理事会从副会长中推选1名代理会长至新一届会长选出为止。
第三十一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空缺时,由会长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并由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三条“本会”法定代表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由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
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为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机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秘书长出缺时,由会长提名临时秘书长,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主持工作,至新一届秘书长选出为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的职责如下:
一、主持工作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各服务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高级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
四、决定工作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本会”工作的计划草案,拟定重大问题提案,制订工作规章细则,提交相应的会议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副秘书长分为专职副秘书长和兼职副秘书长。专职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会议讨论通过产生。兼职副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直接聘任。
第三十九条 秘书处应按照国际学术组织的规范和要求运行和管理。
第五章 名(荣)誉职务
第四十条 为鼓励对“本会”的创建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本会”设名(荣)誉职务。包括名(荣)誉会长、名(荣)誉副会长、名(荣)誉常务理事、名(荣)誉理事。
第四十一条 名(荣)誉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会长会议(或通讯方式)通过,每届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章 学术顾问组及特聘职务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有学术顾问组,由秘书处提名,经会长会审议后聘任。其成员可列席理事会会议,副组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组长可列席会长会议。
第四十三条 为使各项工作能够顺利、成功开展,“本会”设特聘职务,由秘书处提名,会长会议(或通讯方式) 审议后聘任,聘期四年,可连聘连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费及个人、社会和团体的捐款;
二、政府资助;
三、"本会"主办的业务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不参与日常工作的理事会成员均为义务供职。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中国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每年度及“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理事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秘书处提供修改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九章 学术会议
第五十二条 组织参加由“世界中联”每四年举行一次的世界中医药学术大会和每年举行的学术研讨会。“本会” 每2年举行一次学术研讨会。
第五十三条 学术研讨会可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由会员代表大会承办单位一并承办。会员申办学术研讨会及专题研讨会,至少提前一年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分别经会长会、秘书处审议决定。
第五十四条 主办学术研讨会的团体会员一经确定后,由该团体选出大会会长,负责筹备工作。大会会长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会长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由理事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理事会的决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2004年10月2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本章程未尽事项,由理事会决定,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会”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用中英文两种文本写成,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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